2.補貼標準 a類人才:購房補貼每人每年10萬元,最長發放期限10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5000元,最長發放期限5年,累計不超過30萬元。 b類人才:購房補貼每人每年8萬元,最長發放期限10年,累計不超過80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4000元,最長發放期限5年,累計不超過24萬元。 c類人才:購房補貼每人每年3.5萬元,最長發放期限10年,累計不超過35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3000元,最長發放期限5年,累計不超過18萬元。 上述補貼在兌現時,應扣除人才本人按我市《關于進一步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若干措施》(廈委發〔2016〕4號)所享受的個人所得稅獎勵金額。 四、申辦程序 1.申請。符合條件的人才可申請租房補貼,也可申請購房補貼。其中,獲批租房補貼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在廈購買商品房的,可轉申請購房補貼。轉申請購房補貼的,獲批后享受購房補貼的期限應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補貼年限,補貼金額應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補貼總金額。 人才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戶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結婚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在廈房產證(或有效購房合同)或經國土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復印件。夫妻雙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請,不重復享受。 2.受理。用人單位受理個人申請,并負責核查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核查無誤擬同意上報的,應在本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單位填寫《廈門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分別按以下途徑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 企業單位:由用人單位將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擔任高管以上職務或中層以上技術崗位證明、申請表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上報; 市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用人單位將申請表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上報; 區(園區)屬事業單位:經所在區人社局(園區管委會)審查同意后,將申請表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上報。 申請、受理時間由市人社局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 3.審核。市人社局收到上報材料后,負責牽頭協調市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地稅局負責核查提供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繳交情況和年收入情況并提供核查結果。 市國土房產局協助核查申請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廈住房及房產交易情況并提供核查結果。 市發改委牽頭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申報企業是否符合《廈門市重點發展產業指導目錄》。 市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是否屬于本行業學科技術帶頭人或領軍人才。 4.確定。在市有關部門審核的基礎上,市人社局提出擬分配人選名單,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研究確定公示名單。 5.公示。市人社局在其門戶網站上公示確定的擬分配人選名單7個工作日。 6.發放。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人社局組織發放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 五、補貼兌現 住房補貼申請獲批后,市人社局每年發放一次,原則上在上半年發放。從第二個發放年度起,市人社局對發放對象是否仍符合發放條件進行復核。若符合的,則繼續發放補貼;若不符合的,則取消該年度補貼發放資格。 六、附則 1.已享受廈門市市級人才住房優惠政策的,不得按本意見申請享受人才住房補貼。 2.非首次調入人員應在廈工作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過廈門市市級人才住房優惠政策的,方可按本意見申請享受人才住房補貼。 3.在本意見適用對象之外,對在經濟社會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報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批準后,可給予人才住房特別獎勵。 4.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的分配與管理按照政務公開制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等違反有關規定情形的,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人社局取消當事人享受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資格、停發補貼,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已發放的補貼并上繳市財政局,同時取消用人單位申報資格3年。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市、區(園區)財政部門按本意見負責人才住房補貼資金和工作經費保障。市、區(園區)屬事業單位人才的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由同級財政全額承擔,企業單位人才的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由市、區(園區)兩級財政按共享稅分成比例分別承擔。以上資金先由市財政墊付,年終再由市財政局通過市、區(園區)兩級財政體制進行結算。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資金納入市人社局的年度預算,從人才發展資金中列支。 6.本意見自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由市人社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