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1-27 8:41:37
來源:海峽人才報
外專發〔2017〕36 號
轉自:遵義市科學技術局 2020-08-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外國專家局,新疆生產建設兵 團外國專家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審改辦決定,“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和“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整合為“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組織實施,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參照執行。為指導各級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做好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工作,我局制定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考使用。
在試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國家外國專家局政策法規司。
聯系人:壯曉舒 邱旭生
聯系電話:010-68948899-50409/50416
附件: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
附件:
編號:D 50001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服務指南(暫行)
發布日期:2017 年 3 月 29 日
實施日期:2017 年 4 月 1 日
發布機構:國家外國專家局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申請和辦理,審批對象為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和外國人。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 R 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并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申請 Z 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規定: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審改辦《關于整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事項意見的函》(審改辦函〔2015〕95 號)。
四、受理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及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及委托的機構。
五、決定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及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
六、數量限制
外國高端人才(A 類)無數量限制;外國專業人才(B 類)根據市場需求限制;其他外國人員(C 類)數量限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數量限制可通過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查詢。
七、申請條件
(一)用人單位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薪金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經過批準。
(二)申請人基本條件
1.應年滿 18 周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境內有確定的用人單位,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或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2.所從事的工作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國內急需緊缺的專業人員。
3.法律法規對外國人來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外國高端人才(A 類)
外國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場需求導向,中國經 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國際企業家、專門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計點積分外國高端人才標準的人才。外國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具體見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
(四)外國專業人才(B 類)
外國專業人才是指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指導目錄和崗位需求,屬于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和 2 年
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 60 周歲;對確有需要,符合創新創業人才、專業技能類人才、優秀外國畢業生、符合計點積分外國專業人才標準的以及執行政府間協議或協定的,可適當放寬年齡、學歷或工作經歷等限制。具體見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
(試行)。國家對專門人員和政府項目人員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其他外國人員(C 類)
其他外國人員是指滿足國內勞動力市場需求,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外國人員。具體見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試行)。
(六)具備如下條件的,予以批準
1.屬于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
2.符合上述來華工作外國人條件的;
3.申請材料真實、齊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請材料虛假的;
4.申請人不符合來華工作條件的;
5.不適宜發給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其他情況。
八、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材料清單
1.用人單位或受委托的專門服務機構在線注冊賬號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信息注冊表 | 原件 | 1 | 電子 | 加蓋本單位公章。 | 授權使用單位外事、人事或依法刻制的冠以法定名稱的勞動合同業務專用章的, 需提交公章授權書備案。 |
2 | 合法登記證明 | 原件 | 1 | 電子 |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 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等,已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提供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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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負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 原件 | 1 | 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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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業許可證明文件 | 原件 | 1 | 電子 |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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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用人單位注冊信息變更,需提供變更材料,可加蓋經授權的外事或人事部門公章。 2.用人單位辦公地址、經濟類型等變更,應提供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函、營業執照、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注冊登記證明。 3.申請人變更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應提供已變更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及代表證。 |

2.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來華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1)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簡稱《外 國人工作許可通知》)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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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 | 用人單位公章包括法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 | 原件/ 復印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字(復印或傳真件)后, 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經單位授權部門公章上傳 | 定名稱章,以及已在系統授權備案登記的外事、人事機構和勞動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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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系統。 | 同業務公章。 |
2 | 工作資歷證明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由申請人原工作過的單位出具從事與現聘用崗位工作相關的工作經歷證明,包括職位、工作時間或曾經做過的項目,需申請人原工作單位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并留有證明聯系人有效聯系電話或電子郵件。 | 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外國高端人才(A 類)(一)入選 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 (二)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認定標準的, 該項采用承諾制。如申請人在專業領域知名獎項獲獎,可提供相應 獲獎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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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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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在國外獲得的,應經我駐外 | 分類標準》外國高端人 才(A 類)(一)入選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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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領館或由申請人獲得 | 內相關人才計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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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位(學歷)所在國駐華 | (二)符合國際公認的 |
3 |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或相關批準文書、職業資格證明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使、領館或我國學歷認證機構認證。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獲得的,應經我國學歷認證機構認證或經所在地區公證機構公證。 最高學位(學歷)證書在中國境內獲得的,僅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原件。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由 | 專業成就認定標準的; (三)符合市場導向的鼓勵類崗位需求的外國人才;(四)創新創業人才的,最高學位(學歷)證書采用承諾制。如有國外專業資格證明,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獲得專業資格證明所在國的駐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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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 | 使、領館認證或公證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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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具備我國相應準入類 | 構對原件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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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資格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書或職業資格證明。 | 職業資格證明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獲得的,應經所在地區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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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機關對原件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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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當由申請人國籍國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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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居住地警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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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等部門出具并經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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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外國 | 外國高端人才(A 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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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華使、領館認證。 | 該項采用承諾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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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 | 不接收僅為本人聲明 |
4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灣地區出具的無犯罪記 錄證明,應經所在地區公證機關公證。 | 無犯罪的宣誓性無犯罪記錄。 外交(含外國駐華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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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居住地指申請人離 | 領館)出具的非宣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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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國籍國最后連續居住 | 無犯罪記錄可直接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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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以上的國家或地區, | 收,不再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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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包括在中國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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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犯罪記錄簽發時間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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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6 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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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中國檢驗檢疫機構出 | 經中國檢驗檢疫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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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或健康檢查證明書,或經中國檢驗 | 認可的境外衛生醫療 機構名單,可至當地駐 外使領館網站查詢??扇刖城安捎贸兄Z制,入 |
5 | 體檢證明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檢疫機構認可的境外衛 生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 | 境后申領《中華人民共 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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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明, 簽發時間均在 6 個月內。 | 證》時應補充提交中國 境內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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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記錄驗證證明或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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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檢查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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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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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括跨國公司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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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應當包括工作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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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內容、薪酬、來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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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時間、職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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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簽字)必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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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職證明適用執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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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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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協定人員、各類駐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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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提供中文合同,應由申請 | 代表處首席代表及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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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不 | 表及境外合同服務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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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涂改。經許可決定機構 | 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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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的用人單位誠信典型 | 派遣函適用情形為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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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 | 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 |
6 | 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包括跨國公司派遣函) | 原件/ 復印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錄的用人單位,入境前無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職證明,入境后申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 | 部從境外派遣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至境內子公 司或分公司任職,由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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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許可證》時提交聘用 | 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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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必要內容需前后一 | 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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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 | 任職證明( 包括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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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許可,但薪酬提高或者 | 函)如缺少必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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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職位)提升的除外。 | 需另行出具證明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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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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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公司在華地區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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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派遣經理等高級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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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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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至境內子公司或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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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任職的,提交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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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以及與跨國公司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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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地區總部簽訂的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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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合同。 |
7 | 申請人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信息頁。 | 護照有效期不得少于 6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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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免冠電子照片,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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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無邊框,面部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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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請人 6 個月內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1 張 | 電子 | 完整,圖像清晰,無斑點、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式,大小40K-120k 字節之 間,不低于354(寬)*472 (高)像素,不大于 420 | 不建議戴帽子或頭巾等飾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應確保其不遮擋申請人整個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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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寬)*560(高)像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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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真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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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隨行家屬護照(或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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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際旅行證件)信息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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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關系證明(配偶—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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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隨行家屬相關證明材料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證書,子女-子女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父母或配 偶父母—申請人出生證明或結婚證書或公證證 | 隨行家屬包括配偶、未年滿 18 周歲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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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體檢報告(18 周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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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家屬)以及電子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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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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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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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非中文證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但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除外。受理機構或決定機構對翻譯件內容意思與原件嚴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單位重新提供。 2.所有紙質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譯件均應以電子方式上傳至辦理系統。 3.外國高端人才應根據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提供符合認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申請人在申請表中簽字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同意許可決定機構根據需要進行補充調查。 4.通過計點積分達到高端人才標準的,應提供相應的最高學位(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明、漢語水平能力(中國漢語水平考試 HSK 證書)、來華工作年薪的收入證明以及工作資歷證明等材料。 5.已獲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申請人再次申請時,可不提交最高學位(學歷)證書。申請崗位與原工作許可批準聘用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資歷證明材料。 6.外國高端人才申請崗位(職業)與原工作許可批準聘用崗位(職業)不同的,應提供工作資歷證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或具備我國相應準入類職業資格的,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書或職業資格證明。 7.國籍變更的,應重新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8.關于文書領事認證規定可查詢中國領事服務網(網址 http://www.cs.mfa.gov.cn/),或具體聯系相應的中國駐外使、領館。 9.境外合同服務提供者指在中國境內無商業存在(即法律實體)但在境外從事實質性商業活動的境外企業的員工,為履行雇主從中國境內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中國境內提供臨時性服務,期間報酬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應的學歷和專業技術資格。服務提供者數量根據合同規定的要執行的任務大小決定。 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請來華工作許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外,還需提交在中國境內獲取的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合同雙方主體、工作地點、合同服務內容、申請人崗位及工作內容、在華工作期限、簽字頁)。 |
(2)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簡稱《外 國人工作許可證》)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申請人所持簽證( Z 字或 R 字)或有效居留許可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頁、入境簽章頁或居留許可信息頁。 | 護照除遺失等特殊情況外,需要與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時所持護照一致。 |
2 | 聘用合同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合同應當包括工作地點、內容、薪酬、來華工作時間、職位、蓋章頁(簽字)。 |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時未提供的應提供。 |
3 | 體檢證明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中國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或健康檢查證明書, 簽發時間在 6 個月內。 |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時未提供的應提供。 |
備注: 1.申請人應補充填寫《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中有關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部分信息。 2.申請材料未提交原件核驗的,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時應提交原件核驗。采用承諾制的證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紙質材料。 |
3.境內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來華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內直接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應按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和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1)持其他簽證或有效居留證件已入境的外國高端人才
(A 類);
(2)在華工作的外國人變換用人單位,但工作崗位(職業) 未變動,且工作類居留許可在有效期內的;
(3)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華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國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簽證或在有效期內的居留許可的;
(4)符合自由貿易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相關優惠政策的;
(5)用人單位符合享有跨國公司在華地區總部相關優惠政策的;
(6)企業集團內部人員流動的;
(7)執行政府間協議或協定的;
(8)已持工作簽證依法入境的駐華機構代表人員;已獲得來華工作 90 日以下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內,被境內用人單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審批機構認定符合條件的。
備注:1.屬于在華工作的外國人變換用人單位的,應先行注銷現有工作許可。
2.跨國公司在華地區總部及企業集團人員內部流動,指跨國公司在華地區總部或企業集團聘用的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在地區總部與其已向許可決定機構備案的全資或合資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間(母公司與其成員公司或者成員公司之間) 的相同崗位上流動(包括改任新職務或從專業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崗位)。注銷原工作許可后,自注銷之日起 30 日內提交新工作許可申請,應提交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許可、護照信息頁及注銷證明。崗位變動的,應補充提交相關工作資歷證明。
4.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或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來華工
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或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申請表 | 原件/ 復印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字 (可復印或傳真)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再上傳至系統。 | 申請人承諾本人無犯罪記錄。 |
2 | 工作合同、項目合同、合作協議或邀請單位邀請說明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包括申請人姓名、國籍、工作地點、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點和入境次數。 | 用人單位應注明 邀請外國人的費用安排,對邀請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并對被邀請外國人在華費用支付等進行擔保。 |
3 | 申請人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信息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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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 | 原件/ 復印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 申請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的,應提交符合外國高端人才(A 類)的證明材料。 |

5.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
用人單位在原崗位(職業)繼續聘用申請人的,應當在申請人的來華工作許可有效期屆滿 30 日前向決定機構提出申請。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申請表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申請人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后上傳至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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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應提供中文合同, 應由申請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不得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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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簽證或有效居留許可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護照(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頁、入境簽章頁或居留許可信息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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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原件 | 1 份 | 卡證 |
| 包括 現行 有效 期內的《外國專家證 》 和 《 外 國人就業證》。 |
5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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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文書。 2.同一單位內改任新職務的,包括從專業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崗位,延期時應提交崗位變更證明。 3.改任新崗位(職業)的,應重新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4.按外國高端人才(A 類)申請延期的,需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5.所有紙質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譯件均應以電子方式上傳至辦理系統。 |
6.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變更
申請人個人信息(姓名、護照號、職務、類別)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許可決定機構提出申請。
7.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自動注銷;依法被撤銷、撤回的,以及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由決定機構注銷。 申請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提前終止合同、解除聘用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于事項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決定機構申請注銷。用人單位被終止的,申請人可以向決定機構申請注銷工作許可。
序號 | 提交材料清單 | 原件/ 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 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申請表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在線填寫打印,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上傳至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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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聘用關系解除、合同終止或其他與注銷原因相關的證明材料 | 原件 | 1 份 | 紙質/ 電子 | 聘用關系解除、合同終止需雙方簽字。 | 申請人自行離職、用人單位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應補充提交注銷情況說明。 |
備注:1.用人單位依法被終止的,申請人提交《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申請表》可不加蓋單位公 章,但需提供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無法申請注銷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本人關于注銷許可的情況說明以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2.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已注銷的,經申請由決定機構出具許可注銷證明。 |
8.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補辦
補辦《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自證件遺失之日或 發現遺失之日起在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上登載聲明,并向 許可決定機構申請補辦。證件損毀的,申請補辦時需攜帶原證。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用人單位通過網上提交信息,經受理機構預審通過后,由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其委托專門服務機構,將書面材料提交給受理機構。外國高端人才(A 類)可在線提交相應電子材料,不再提交紙質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網上提交信息
登錄:國家外國專家局網站“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
網址 http://www.safea.gov.cn。
(二)書面材料接收
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及其授 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具體接收 部門辦公地址、交通路線、聯系人、聯系電話、辦公時間等由各地 許可決定機構另行公布。
十、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來華工作 90 日以上的,不含90 日),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注銷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網上申請。用人單位登錄系統,在線提交申請信息,并提供 相關電子材料。委托專門服務機構辦理的,需在線登記專門服務機 構名稱、合法登記證明(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保險登 記證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等)經辦人姓名、身份證件、 聯系電話等,并現場提交用人單位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
2.網上預審。受理機構應當自材料提交之日起 5 個工作日(材料提交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內對網上提交的材料進行預審。材料不齊全、內容不規范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在線告知需補正材料;材料齊全、內容規范的,在線通知或預約現場提交材料。
3.受理。受理機構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受理機構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受理單》;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應當當場告知需補正內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書,補正后予以受
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受理機構要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由受理機構出具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自接收紙質材料之日起 5 日內送達申請人或用人單位。
4.審查。審查通過后,在線生成《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申請人應當在入境后 15 日內提出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提
交材料核驗后,決定機構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材料提交核驗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申領《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均需核驗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原件、工作資歷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體檢證明、最高學位證書證明等原件。
5.決定。符合條件、標準的,決定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申請長期來華工作的,自許可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頒發、送達《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不符合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許可決定機構可根據用人單位及申請人信用記錄情況,簡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申請的紙質材料核驗環節。
(二)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或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來
華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
1.網上申請。用人單位或委托專門機構的,在線提交申請信息。
2.網上預審和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自材料提交之日起 5 個工作日(材料提交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內對網上提交的材料進行預審和受理。材料不齊全、內容不規范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在線告知需補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書,補正后予以受理; 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在線生成受理通知。
3.審查。受理機構網上受理后,決定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不再提交紙質材料核驗。
4.決定。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90 日以下)的,符合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在線生成《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不再核驗紙質材料;不符合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 符合條件、標準的,準予簽發,至簽發機構領取紙質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不再核驗紙質材料。
(三)境內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符合條件、標準的,
決定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再在線生成《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
(四)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變更、《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補辦的,按照上述(一)程序進行,受理決定和批準決定采用電子回執單,申請人不需提供紙質材料核驗。
(五)外國高端人才(A 類)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以及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注銷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受理機構網上預審通過的直接受理,給予受理電子回執單。 申請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紙質材料進行核驗;
2.入選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外國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線辦理, 無需提交紙質材料核驗;
3.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外國高端人才(A 類)
(一)入選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二)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認定標準的,工作資歷證明采用承諾制;
4.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分類標準》外國高端人才(A 類)
(一)入選國內相關人才計劃的;(二)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認定標準的;(三)符合市場導向的鼓勵類崗位需求的外國人才;(四)創新創業人才的,最高學位(學歷)證書采用承諾制;
5.無犯罪記錄證明采用承諾制;
6.持其他簽證或有效居留證件已入境的,可境內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7.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注銷申請的,決定機構在 5 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8.可給予最長期限達 5 年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十一、辦理方式
(一)用人單位首次使用“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 應注冊賬號,在線填寫用人單位有關信息并提供相應的電子材料, 經認證成功后方可使用該系統,可根據用人單位信用等級確定是否核驗紙質材料。
(二)由用人單位提交材料的,網上添加經辦人員信息,現場出具單位證明。委托專門服務機構提交材料的,專門服務機構應在線注冊賬號,添加工作人員信息,現場提交用人單位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
(三)許可受理或決定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措施核查申請材料真實性。
十二、辦結時限
決定機構對受理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來華工作 90 日以
上)申請進行審查,在 20 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決定并告知用人單位,
特殊情況可延長 10 個工作日。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應將延長
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單位。申請人獲得《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后 至提交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材料核驗期間不計入工作許可審 批時限。決定機構對受理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來華工作 90 日以
下,含 90 日)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
決定。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簽發單位自受理之日起在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是否簽發。
十三、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申請來華工作 90 日以上的,決定機構審批通過,應向申請人
發放《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申請來華工作 90 日以下的(含 90 日),決定機構審批通過,應向申請人發放《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或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
十五、結果送達
決定機構作出許可決定后,應當通過“外國人來華工作服務管理系統”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單位。批準的,申請人或用人單位在線打印《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領取準予許可書面決定和《外 國人工作許可證》或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未批準的,用人單位領取不予許可書面決定。
十六、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行政許可法》,申請人或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了解申請的辦理進展;
2.知曉申請未被受理或批準的原因;
3.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4.對審批結果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申請人、用人單位以及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保證提交的申請材料完備、真實、有效;
2.配合許可決定機關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真實性;
3.若取得許可,應在許可范圍內工作;
4.依法取得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不得轉讓。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電話咨詢、電子郵件咨詢、信函咨詢:由各地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受理和決定機構另行公布。
(二)網上咨詢: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咨詢窗口。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電話投訴、電子郵件投訴、信函投訴:由各地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受理和決定機構另行公布。
(二)網上投訴: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在線投訴。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由各地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受理和決定機構另行公布。
二十、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自網上提交申請之日起用人單位可以登錄系統,實時查詢辦理狀態和查詢審批結果。行政許可審批結果將自做出行政決定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管理服務系統公開,同時相關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將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二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關于首次在線辦理
首次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管理服務系統在線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新辦、延期、變更、注銷的,還需提供原《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及注銷證明。
(二)取消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
持《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后,直接至駐外使、領館申請 Z 字或 F 字或 R 字簽證,不再至被授權單位辦理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
(三)辦理簽證手續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不能作為簽證或代替簽證,外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等材料,到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四)辦理居留手續
外國人應當提交《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等材料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五)信用管理制度
對來華工作外國人、用人單位及委托專門辦事機構實行信用分類管理,建立異常管理名錄。
(六)證件領取
現行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就業 許可證書》和《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就業證》繼續有效。2017 年 4 月 1 日起,全國啟動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發放《外國人
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件》。2017 年 7 月 1 日起, 不再發放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及相關證件。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持有效期在 6 個月以上的《外國專家證》和《外國人就業證》的,在線填寫申請表后,可自愿換領《外國人工作許 可證》,許可有效期不變。提供符合外國高端人才(A 類)相應認定證明材料的,可確認為外國高端人才(A 類)。
(六)附錄
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辦理流程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受理單、《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相關表格樣式以及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詳細見附錄。具體審查細則由各決定機構另行公布。
附錄:1.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辦理流程圖
2.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受理單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來華工 作 90 日以上)樣式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樣式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來華工作90 日以下,含90 日)樣式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樣式
7.《準予(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樣式
8.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注銷證明
9.相關表格
10.示范文本
11.錯誤示例
12.常見問題解答